再婚后男方去世,男方名下房屋女方享有居住权吗

22
再婚后男方去世,男方名下的房屋女方是否享有居住权
再婚后男方去世,男方名下的房屋女方是否享有居住权

再婚二十年,男方去世后名下房子归子女继承,女方有永久居住权吗?

丧偶的张某与家中保姆韩某多年前再婚。2019年,张某去世当日立下遗嘱,把与韩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和大部分存款指定由与前妻的两个子女继承。

张家子女认为房屋的所有权归他们,韩某应该尽快搬离。

法院认为:

1、虽韩某无房屋所有权,但韩某自婚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所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

2、两子女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对韩某享有居住权益的现状应予以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韩某的合法权益。

3、韩某照顾张某十几年,在无其他居所又无其他收入来源,且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益的情况下,要求韩某搬离,也不符合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本案中,法定的居住权并不成立,但韩某年事已高,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其他房屋,一旦搬离现有居所将无家可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建立和谐友善的社会,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要求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这也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

案例解析:

武汉财产继承律师提示,此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假设再婚的女方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或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等等情形,居住权没有履行法定登记的,极有可能会丧失居住权。

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所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该说理也是有问题的。

假设一方无居所,但是以当前的经济状况另购房屋无压力的情况下,仍以居住权占有房屋,导致继承人无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于继承人也是不公平的。大概这也是该案中,法院强调和谐友善、弱势群体保护的原因吧。

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即刻咨询
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2—2号长江广场3105。
电话/微信/QQ: 17771887365
(本人非坐班律师,如有需要可以就近预约咨询。)

如需帮助请留言

请输入您的评论
请输入您的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