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家暴等过错行为的,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在过错方去世,面临继承析产时,应否不遵循一人一半原则,而考虑过错方因素,配偶方要求多分财产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但是,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这两个条款其实并无矛盾之处。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离婚”,而在离婚前过错方去世的,此时并不存在离婚这一前提,而处于遗产继承法律关系中,应当直接适用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即,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在一再审案件中法院也认为:关于二审判决采取杨某与付某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方法确定付某遗产是否错误的问题。因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不是离婚案件,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