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少分或不分,指全部财产吗,也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可见,应当少分或不分的财产仅涵盖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婚前或者婚后个人财产仍属于个人所有,并非夫妻共有,当然不列入分割之内。
但是,在确定少分或不分的数额时,是针对夫妻财产总额,还是仅针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部分财产?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下,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不限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
但需要注意的是,少分或不分的标准需要根据损害的财产数额与总财产的数额占比、双方过错等具体情况进行考虑。
在一案件中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父母去世之后,留下两处房屋,但被上诉人均恶意放弃了上述房产的继承。被上诉人的行为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