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 离婚证据中的视听资料证据 作者 婚姻家庭律师 - 2017年9月1日 145 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它包括录音带、电话录音,以及录像带、光碟、电视录像、电影胶片和电脑装置等贮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对视听资料作为离婚证据的提交,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能说明视听资料的制作情况。1、证据提交人要能证明录音和录像的时间、地点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录制的声音和图像等;2、要提供原始视听资料,最好不要经过复制; 二是必须有与视听资料相佐证的其他证据。《证据规定》第69条也明确规定,在收集到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如果存在疑点,也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 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即刻咨询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2—2号长江广场3105。电话/微信/QQ: 17771887365 (本人非坐班律师,如有需要可以就近预约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