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
但在实践中,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便不能适用认定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
什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一是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二是分居满两年必须是连续分居,且已满两年。
至于有人说分居还必须没有性生活才算,笔者认为纯属无聊。那我还想问什么算是性生活呢?谁又来解释一下呢?
生活中,当事人往往凭借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来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其实也是非常不严谨的。
首先,居委会或村委会如何了解如此隐私的事实?很多人可能都不知道居委会在哪,居委会当然更不会认识你。
其次,如果一方坚持耗下去,就是不离婚,他(她)可以隔三差五的回去晃一晃,那连续分居满两年又如何证明??
其实,大多数时候,成功的离婚还是靠二次起诉来实现的,而不是什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当然,实在不行,还是要找居委会或村委会开证明的。
此文既算是探讨也算是吐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