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配偶赠与婚外情人财物”这一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配偶赠与婚外情人财物的处分“无效”应及于共有财产的整体,擅自处分行为应“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老板贾某在婚内与小雪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在与配偶孙某离婚前,贾某陆续给付小雪钱款75万余元。
后贾某与孙某离婚。
离婚后的孙某将小雪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所获赠财物。
小雪辩称,这里面部分钱款是小费、部分是跑腿费、招待费,部分是借款。此外,其在贾某的公司工作,每月工资10万元,因此所获财物并非赠与,而是正常工作收入。
贾某则承认,双方系婚外情人关系,并表示小雪曾作为他公司员工,除去工资收入外,其余他所支付的钱款,均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
贾某婚内多次转账给小雪,严重损害了配偶孙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
1、对于“配偶赠与婚外情人财物”这一行为,一方面严重损害配偶夫妻共同财产权,另一方面这种赠与也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是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此类赠与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2、当然,在“被小三”的情形下,受害者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