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办理婚姻登记后没多久就去世,或者还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去世的,继承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案例一
苏某和赵某登记结婚没多久便外出打工,同年8月苏某死亡。
苏某去世前,赵某一直在其娘家居住,苏某死亡后,赵某也未参加葬礼。
在两人结婚前,苏某父母向赵某交付一张8万元存单及现金12万元,红包1万元,并给其购买了金戒指、耳环及手镯等。
苏某父母为了儿子结婚及给儿子治病负债累累,生活困难。
苏某父母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赵某返还彩礼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1、苏某父母支付给赵某的20万元为彩礼,因儿子苏某去世,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二原告作为给付彩礼的主体有权要求返还。
2、考虑到赵某与苏某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二原告年事已高,劳动能力减弱,将来的赡养问题也会受到影响。在苏某病重住院及下葬时,被告作为妻子都没有参加等,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返还二原告彩礼人民币6万元。
武汉离婚律师总结:本案中,主要依据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法院认为,在该案中一方死亡的效果类同于离婚,且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案例二
2008年,离异的郑某与风某确立了恋爱关系。
郑某以结婚为目的先后出资为风某购买房产、汽车,并转账60万元作为彩礼。
后郑某得知风某并未打算与自己结婚,便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其赠与的房屋或购房款、车辆或折价款。
所在地法院以郑某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为由裁定驳回了其起诉。
2018年4月,郑某去世。
2021年,郑某唯一继承人郑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风某返还其父遗产。
法院认为:
1、案涉款项应当认定系郑某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风某的彩礼。
2、郑某与风某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也未共同生活,郑某生前也向风某主张过返还相关款项。因此,郑晓某作为郑某唯一的继承人有权向风某主张相关权利。
3、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风某取得的上述财产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郑晓某作为郑某唯一的继承人有权向风某主张返还相关款项。
武汉离婚律师总结:本案中,判决返还彩礼的主要依据为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前提,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主要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