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作为《民法典》中新出现的遗嘱类型,虽然方式较为简便,但一定要注意其中的形式要件不能缺失,只有这样打印遗嘱才合法有效。
一案件中,兄弟二人分别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打印遗嘱。
在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份打印遗嘱均缺少“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两大要素。
最终,法院认定,两份遗嘱均无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什么是“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六编第三章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再用打印机将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
打印遗嘱一定要注意两大形式要件:
1、两名以上(包括两人)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见证在电脑上书写打印遗嘱、打印遗嘱的全过程);
2、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上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对于见证人的要求:
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