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赠中60日限制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注意事项:
1、收到受遗赠意思表示。应当是指从遗赠人一方收到该意思表示,而非听别人非经代理的转述。
2、做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即包括口头,也包括书面,还包括以实际行为(比如,诉讼、实际占有、使用该财产,或收取该财产收益)的形式。但口头作出有后期举证不能的风险。
3、做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对象。目前普遍认为,应当向遗产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做出,也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作出。
需要注意的是, 遗赠中60日起算问题,实践中是从继承开始后且知道受遗赠后计算。
虽然《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遗赠,并未明确“在继承开始后”,但从法理上来讲,遗赠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并于遗赠人死亡时当然的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院民一庭也认为:应把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现为《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联系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做了遗赠公证,受遗赠人也不适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两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提示,虽然司法实践中大多认为接受遗赠的,应当从继承开始后,知道受遗赠后计算60日,但对于被继承人死亡前即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也认为该表示有效。
对于未成年人接受遗赠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一般认为,未成年人在接受遗赠时,无需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而法定代理人一般情况下也不可代为放弃受遗赠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