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某乙机动车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向法院起诉某乙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5万元人民币。
诉讼中,某己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归某己,以清偿某甲生前所欠其债务。
在这里,死亡赔偿金能否直接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关键在于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在关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两种学说中,均强调是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逸失利益”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属于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
“扶养丧失说”强调将应当赔偿的“逸失利益”范围限制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而“继承丧失说”(目前主流观点)界定的“逸失利益”范围则是受害人家庭作为“经济性同一体”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
所以,不论哪种学说,“逸失利益”的范围与“遗产”的范围是不同的。
“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
故而,“死亡赔偿金”并非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
“死亡赔偿金”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当然,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可以参照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实施。参照民法典的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进行分配。但需先扣除已合理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减除专属于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用外,在同一顺序继承中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决定分割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