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

4
民间借贷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
民间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法院根据涉案证据以及对举债意思联络、涉案借款的实际收款主体、涉案款项的资金流向和实际用途等方面的分析论证。

民间借贷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非常复杂,其关键在于民间借贷具体情形的多样性,往往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认定。

案情

张某与许某系夫妻。2021年,张某出具借条,内容是陈某某采用向张某名下某银行账户汇款的方式,向张某多次出借借款,现张某尚欠陈某某现金106万元。

陈某某将张某、许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106万元及利息。

张某、许某均抗辩称该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实际由张某一人掌控用于做生意周转资金,许某并未使用,涉案款项并未用于张某、许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活。

经法院调查,银行账户由许某本人持身份证开立,许某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号、微信支付账号中均绑定该银行账户。根据陈某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对许某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绑定的银行卡情况及资金流水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进行过大量数额不等的消费性支出。

判决

法院根据涉案证据以及对举债意思联络、涉案借款的实际收款主体、涉案款项的资金流向实际用途等方面的分析论证,认定涉案借款属于张某与许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解案释法:

本案中,虽借款人为张某,但银行卡持有人为其配偶许某,且许某将该银行卡绑定至支付宝及微信支付并进行过大量消费性支出。

故而,即使该借款数额巨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许某也未在借条上签字,但仍能够认为许某对该巨额借款知情且同意。

进一步来讲,许某将该银行卡绑定至支付宝及微信支付并进行过大量消费性支出,也可以认定涉案借款被用于了夫妻生活消费支配或者用于积累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该案中的民间借贷应当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即刻咨询
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2—2号长江广场3105。
电话/微信/QQ: 17771887365
(本人非坐班律师,如有需要可以就近预约咨询。)

如需帮助请留言

请输入您的评论
请输入您的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