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时,如果因长期分居无法提供对方住所地址,法院会不立案吗?
在(2019)最高法民再306号中,法院认为:
原告一审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信息,属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但不属于应驳回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情形。
在起诉离婚时,如果因长期分居无法提供对方住所地址,属于被告不明,应当驳回起诉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那么,如何理解“有明确的被告”呢?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也就是说,在原告提供了被告的身份信息的情况下,自然可以使被告与其他人相区别,当然属于有明确被告的情形。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应当按被告下落不明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