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与居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吗? 与居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曹大爷孤身一人年事渐高,为能安度晚年,在曹大爷弟弟妹妹的见证下,与居委会签订一份《处理意见》,载明,现约定,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给曹大爷负责生活、养老至寿终,曹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
之后的16年里,曹大爷日常生活得到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照料。
曹大爷去世没多久,四个自称是曹大爷子女的人来到居委会,说要继承老人遗产。
原来,曹大爷早年曾结过婚,因某些原因与前妻离婚,尚在幼年的子女也归前妻抚养,而曹大爷孤身一人返回了老家。之后的几十年,他们再无来往。
居委会拿出《处理意见》,认为遗产依法应该归居委会所有。
而曹大爷子女质疑:
1、《处理意见》通篇没有“遗赠”“扶养”等关键词语,不能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
2、且居委会仅用“五保户”待遇让曹大爷用近200万的财产予以回报,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应为无效。
居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这份《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处理意见》从标题和形式上看虽未注明为“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且该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3、居委会实际履行了扶养义务。
由此,法院判决,《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在遗产继承中,主要有三种情形,依照效力大小依次应为: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或遗赠,而遗嘱继承或遗赠又优先于法定继承。居委会完全有权利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