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产,先加上配偶的名字,后又减掉其名字,是否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呢?
案例
小张婚后将其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加上了妻子的名字。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妻子决定将房产名字减掉,并与小张办理了房产减名登记手续。
最终双方离婚时,妻子要求分一半房产。小张不同意并诉至法院。
判决
此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
两审法院对于房产加名的观点是一致的:房产加名,该房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对于后来的房产减名操作,两法院观点并不一致:
一审认为:房产减名之后,房子变更了登记人,房子应该归属小张个人;
二审认为:房子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约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参见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故而二审法院认定,这种房产减名(赠与)操作发生在婚姻期间,小张妻子并没有声明减出去的份额只归小张个人,则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简单一点来理解,房产加名属于赠与,且对象明确,在共有情形属于共同共有的情形下,该房产属于共同共有房产。而房产减名,虽然也作为一种赠与的手段,但由于减名(赠与)时没有指明对象,则仍为原共有状态。
解案释法
其实该案二审关于房产减名的效果是有可以探讨的地方。
武汉财产分割律师认为,夫妻一方房产减名,而未指定受赠人的情形下,根据物权登记公示效力原则,认定其默认受赠人为其配偶更合适,也更符合日常经验法则。
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这一要求而言,减名登记本身就应当认为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否则房产加名也不应当直接导致个人房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