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法律目的,就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
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能够以其独立的人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夫和妻的信用并不存在必然连带关系。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担保之债是否是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形:
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设立的保证债务。如果其对外担保并收取了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往往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应由夫妻对该担保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夫妻一方无偿保证且另一方未同意的情形下所形成的债务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因为保证人既没有从债权人也没有从债务人处获得对待给付,无法给保证人带来任何利益,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的实现没有任何帮助,因此该保证债务的设定并没有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属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应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