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造成成他人受伤,被交警判定全责,伤者起诉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伤者的主张能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十三条对应承担事故责任的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的确定,只有确定了责任主体,才能解决由谁承担责任、由谁来赔偿损失的问题。
责任主体的确定主要是从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这两个方面来考虑。所谓运行支配,是指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则是指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
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同样,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侵权之债,也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假设丈夫驾车外出应酬发生交通事故,但该车既非运营车辆,当时妻子也不在车上,不能对车子加以支配和控制,其驾驶车辆外出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无必然关联。此时,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假设丈夫驾车外出营运,虽然当时妻子也不在车上,不能对车子加以支配和控制,但其驾驶车辆外出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有必然关联。此时,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