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因离婚而消除。而在一方承担了共同债务后,当然可以依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要求对方承担相应部分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第二款同时规定: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即使债权人针对夫妻共同债务,只要求一方偿还,在一方偿还后,其可以依照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离婚调解书要求对方偿还应承担债务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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