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借款人直接将款项汇入妻子账户,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
许某的丈夫王某向张某借款,张某同意后,向许某的银行账户打款30万元。
许某陆续将款项打给丈夫王某。随后,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王某出具借条时,许某也在场。
借款到期后,张某电话联系许某,催讨借款。
许某认为这笔借款自己并未签字也未使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许某对于借款本息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案涉款项全部由借款人张某汇入许某的账户内,再由许某汇入其丈夫王某的账户内。王某向张某出具借条时,许某在现场,其对汇入自己账户的款项并无异议。
上述事实可以表明,许某对于借款是知情的,并对于借款也进行了处分,许某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案释法:
在该案判决中,武汉离婚律师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1、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从整个案件来看,并不符合“共债共签”,也就是许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承诺承担债务。
3、法院是推定,而非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诉法解释》(2020)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从案件细节来看,借款时许某在场,而款项打入许某账户后,其持续多次配合转款,由此法院推定许某认同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虽然该推定较为勉强,但是由于被告一方并未能提出有力证据来进行反驳,也是致使该案做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主要原因。
4、武汉离婚律师个人认为,该案从时间线上来看,借款在先,借条形成在后,虽许某在场,但借条由王某一人签字,或许也可以作为债权人认可该债务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的证据。
总结:日常生活中,一方借款,借由他人账户转账是极为平常的事情,并不能因此就认定或推定为双方共同债务。但是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在此类事件中,应极力避免夫妻另一方出现其中,以防范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