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双方未作出特别约定时,婚姻存续期间的一方以共同财产投资或因继承或受赠所形成的股权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在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中,双方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有财产时,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股权份额仅是为了办理工商登记之用,并非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
关于夫妻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均只规定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享有财产分割请求权,不能在共有财产中确定自己的份额,不能转让自己的权利,因此共同共有人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因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中,双方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有财产时,夫妻二人所持股权其实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不享有对另一方名下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