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一方偿还,债主起诉怎么处理?
案情
王先生与李女士婚后欲购一套房屋,王先生与银行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李女士在上述合同落款处签字,申明该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连带债务,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但婚后二人矛盾不断,最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离婚后归李女士所有,之后房贷均由李女士偿还。
后,李女士无法按时归还后续房贷。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李女士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各类利息;若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拍卖上述房屋以实现抵押权。
王先生辩称,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房屋归李女士所有,该抵押房产的银行欠款由李女士归还,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1、《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女士签字承诺内容表明其同意对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2、离婚协议书系二者对离婚后的债务承担进行了内部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银行仍有权根据借款合同主张相应权利。
最终,法院支持了银行诉讼请求。
武汉财产分割律师提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王先生承担了债务后,可以依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李女士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