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股票婚后升值,收益算谁的?股票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就需要区分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投资经营性收益)。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是单纯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比如,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珠宝、黄金等的增值。
主动增值(投资经营性收益),是指该增值与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比如投资行为导致的财产增值。
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管理,一方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而另一方在子女的养育、家庭劳务等其他方面也有相应的付出。此时,可以理解为夫妻二人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实现了股票增值。
所以,对于婚前买的股票婚后升值,升值部分是否应视为共同财产,应当分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婚后股票账户未进行过管理,则因另一方并未对股票升值做出贡献,属于股票自然增值,故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第二种情形,如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管理,则会仍为夫妻另一方对股票升值有相应的贡献,属于股票主动升值,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