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对外担保中,法院普遍认为不能因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担保,就认为其配偶也应共担担保责任。
在一案例中,法院认为:
担保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夫妻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结合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如该担保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与共同生活无关、配偶也没有从该担保中得益,那么该行为应属债权人与担保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此担保之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在另一案例中,担保人未经配偶同意,承诺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担保。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借款合同》中第五条保证条款约定:保证人赵某承诺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已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并与财产共有人共同签署合同。冯某作为赵某的配偶在财产共有人处未签署姓名。
赵某本人作为保证人已在合同保证人处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
冯某在该合同中未签署姓名并不影响赵某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赵某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赵某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冯某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冯某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冯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武汉婚姻财产律师提示,对于担保人而言,虚假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担保,该担保之债应由其个人全部承担。至此,如果最终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则又会形成对配偶的债务,一般认为其配偶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偿还。关联阅读:夫妻之间借款,在离婚时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