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阙某和邓某系夫妻,将一套房屋登记在5岁的儿子邓某甲名下,房屋产权证中载明邓某份额占10%,邓某甲份额占90%。
邓某甲成年后,阙某与邓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分割该房产。
邓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该房屋为父母对自己的赠与,父母对该房屋的财产分割约定系无权处分。
审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赠与有效。
理由是: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故对于未成年人邓某甲名下财产份额,其父母无权予以分割。
第二种观点,赠与无效。
理由是:在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如果赠与人为其父母,则接受赠与时也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接受,这就造成了民法上的自己与自己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而一般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该案中的赠与也不成立。
第三种观点,不属于赠与。
理由是:阙某与邓某无真实赠与意思表示。阙某和邓某在离婚时均提出,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可以推出两人的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其未成年儿子邓某甲。
解案释法:
对于以上的观点,武汉财产分割律师赞成第三种。
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就是孩子的财产了吗?
对于第一种观点,虽然不动产登记记载:“房屋产权证中载明邓某份额占10%,邓某甲份额占90%”,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登记在权属和内容认定上仅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推定力,最终决定权利归属的是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而非不动产登记簿。
在生活中,有些夫妻出于种种原因,或是防止夫妻一方随意处置房产,亦或者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等而将自己的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甚至登记在自己其他亲属名下。这都是一些非常常见的情形。故而,仅凭房屋产权登记记载就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属,是不符合当前实际的。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认为,父母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或不存在赠与关系的情形下,需要综合各方证据来判断房产产权归属。
在该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孩子名下,但并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有对孩子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相反的,夫妻离婚时,双方一致协商对房屋进行分割,这则更加证明了自始赠与行为不存在。同理,这也符合第三个观点。
父母赠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房产有效吗?
对于第二个观点,父母对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赠与无效,主要的理论支撑是“禁止自我代理”。我国《民法典》第168条第1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但我国学者也大多主张, 在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情形下,自己代理应当有效。
在2021年的另一案件中,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高某在获得涉案房产时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将涉案房产登记在高某名下,并认可涉案房产系其二人赠与婚生子高某,以上行为法律性质定性应为赠与,赠与行为的完成并不要求受赠人是否成年、自身有无收入来源、是否具备购房经济能力为前提,且现行法律法规亦并未明确规定赠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故郭某认为该赠与行为未完成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分割,并不必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在涉及到夫妻与第三人债权债务纠纷或者强制执行时,本文中的思路及观点极有可能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