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仅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无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那么兄弟姐妹可以第二顺位法定继承。如果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他们的子女则不能适用代位继承,此时遗产归国家所有。
在《民法典》生效之后,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由此,《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有可能发生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多分遗产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同时第三款也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仅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中,如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人的遗产应用法定继承的方式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