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居住权仅仅是包括房屋占有和使用权能的一种综合权能,并不包含收益、处分等权能。也就是说,仅仅享有房屋居住权的权利人,在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居住权是不能出租及转让的,尤其是对于具有政策性保障属性的公租房。
赵某与袁某原系夫妻。袁某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了一套公租房。当时袁某在填写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情况一栏时未填写其他人登记信息。
2018年,袁某因与赵某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离婚后均公租房的居住权。
2021年两人因公租房居住权发生纠纷。赵某以离婚协议约定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该套公租房享有居住权。
法院审理:
1、涉案房屋系国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为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按照合同约定,袁某的居住期限早已届满,其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已经消灭。
2、袁某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仅是居住权人,对涉案公租房享有占有和使用权,无权转让和处置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对该公租房享有居住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根据《民法典》关于房屋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即使是非公租房的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