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代为管理孩子财产的权利。但是,不能简单理解为,父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
王某与杨某婚后生育两女,分别是王甲、王乙。两个孩子还未成年,王某与杨某自愿协议离婚,约定:王甲归父亲抚养,王乙归母亲杨某抚养。
离婚前的房屋拆迁安置中,王某、杨某、王甲选择了房屋安置,王乙选择了货币安置。王某与杨某离婚后,为保证杨某和王乙的住房条件,王某与杨某经协商,将王乙与王甲的安置待遇进行了互换。
分得的拆迁安置房已由王乙与杨某实际居住使用。
后来,王乙主张房屋安置与货币安置价格差距悬殊,承诺书系杨某与王某所签署,严重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杨某的处置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为保证王乙的居住条件,补偿互换,系为王乙的实际需求所考虑,即使该处分行为导致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减少,但基于该处分行为的真实性与必要性。结合双方家庭生活状况及王乙与杨某已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拆迁安置房,应认定该处分行为有效。
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父母应恪守监护人职责,依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并非以是否造成金钱损失为唯一依据,还应当综合考量该财产处分行为的必要性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