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效力认定。
丈夫转移财产给小三,首先违反的就是公序良俗原则。
其次,丈夫转移财产给小三显然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这就应遵循“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丈夫没有征得妻子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
那小三获得赠与,适不适用善意取得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明显不会是善意的;其次,没有支付合理对价。即使是善意的,但也不会满足第二点构成善意取得。
关于诉讼主体,这个也是应当注意的。知名财经人士郎咸平给小三和小三她爹各买了一套房,与小三感情破裂后,先是自己起诉小三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购房款被驳回;后联合前妻,让前妻起诉自己与小三等人,称郎咸平非法处置夫妻婚内财产,要求小三返还购房款,结果获得法院支持。懂了吧??因为赠与完成后,赠与人自己一般是不能主张撤销赠与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对于返还财物的方式,应该是赠与什么便应返还什么。假设当时赠与小三300万,后来小三拿这300万炒房,变成了6000万,当然还是只需要还300万加利息;假设当时赠与小三300万房产一套,后升至到6000万,当然还是应当返还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