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案外人相对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是该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
张某与何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载明:欠王某的75000元由张某偿还,欠款在2016年7月底还清。离婚后,张某并未偿还王某借款。
后来,在另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到被执行人张某存款98000元。
案外人王某欲依据被执行人张某与何某离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在该案中,案外人王某的申请主体不适格。
离婚调解书主体是离婚当事人双方,只对双方内部有约束力,对案外人则没有约束力,案外人仍然可以向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主张权利。既然离婚法律文书对案外人无约束力,案外人不是案件当事人。如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权利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