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院判决来看,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一方或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一、离婚协议房产分割早于债务的形成,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1、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分割早于债务的形成。
在一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未过户,案外人不能直接确认为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对房产的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产生于债务形成前。案外人与债务人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预先转移、逃废之后可能发生的债务,且该房产并非该债务的抵押物。
但在另一案件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协议的约定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房屋所有权应以物权登记为准,案外人依离婚协议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不足以对抗物权登记的效力,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2、离婚协议约定夫妻房产归子女所有。
在一案件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产生于债务形成前。案外人与债务人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预先转移、逃废债务的情形,且该房产并非该债务的抵押物。且该房产分割约定具有未成年子女生活保障功能,优于形成在后的一般金钱债权。
二、恶意逃废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即使已经过户也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在一案件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财产处分明显不平等,对债务人偿还涉案债务的能力构成了实质性削弱,且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了损害。
三、即使离婚协议房产分割早于债务的形成,但设立了抵押的房产,抵押权优先普通债权受偿,不得排除强制执行。
在一案件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房产分割早于债务的形成,但设立了抵押的房产,抵押权优先普通债权受偿。
武汉家庭事务律师提示:通过离婚协议取得登记在配偶方名下的房产,即使该离婚协议进行了民政登记而生效(经过司法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具有物权变动效力),一方也只是取得房产过户登记的请求权,如果其在合理期间内不积极主张办理过户登记,应当承担不能对抗配偶方金钱债权人对房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