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依离婚调解书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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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依离婚调解书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未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依离婚调解书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在债务未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亦或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依离婚调解书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张某因李某债务问题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2月10日法院查封了李某与妻子共同所有的房产A栋。李某妻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为自己所有,要求法院解除对A栋房屋的查封,并提供了法院于2017年12月9日作出的离婚调解书。

离婚调解书对房产分割约定如下:李某、王某共同所有的房产A栋归王某所有。

在该案中,因借款人签字为李某,故在之前的债务诉讼中,张某也只是起诉了李某。那么,能否由此就可以认定,张某实际默认该债务属于李某个人债务,李某妻子无偿还责任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由此规定,债权人选择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偿还,并不代表自认该债务的性质为个人债务。

由于该案判决于《民法典》之前,当时个人债务是首先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依据是先已废止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以此为基础,法院最终认为不应当解除房产查封。

但该案放到现在来看,该认定理由发生了很大变化:

1、《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已经变化为首先推定为个人债务。除非该债务在之前的诉讼中已经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法院于2017年12月9日作出的离婚调解书,2017年12月10日法院查封了李某与妻子共同所有的房产。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应当认为案外人李某妻子其对房屋的产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3、而从离婚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与债务纠纷发生的时间上来看,如果存在离婚调解财产处分明显不平等,对债务人偿还涉案债务的能力构成了实质性削弱,且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构成了损害,则也有可能会被认定该离婚协议书不足以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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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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