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调解达成的离婚调解书,其中房产分割约定是否可以对抗房屋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在一案件中法院认为:
该案中的离婚调解书确认涉案房屋归陈某所有,此时本案纠纷尚未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宿迁中院)尚未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措施,陈某不是本案被执行人,离婚调解书生效后,涉案房屋已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陈某请求对涉案房屋排除执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称系恶意转移财产,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称该离婚调解书仅对陈某与潘某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对涉案房产仍享有一半份额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武汉离婚律师提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调解书应当生效于被强制执行房产查封前。最好是在强制执行案件所涉及的债务纠纷进入诉讼前。否则,可能会涉及到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问题,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调解书财产分割部分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债权人撤销权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