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为了保持或解除这种同居关系,瞒着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应如何处理?
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TIPS:
1、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
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2、由于赠与属于无偿取得,所以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私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人的配偶是随时有权追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