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撤销权判决理由一: 夫妻之间恶意串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以达成调解协议方式侵害债权人利益,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之列,债权人对此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享有撤销权判决理由二:债权人虽然不是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但离婚调解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结果与债权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外,由于债权人未参加离婚诉讼的原因属于不能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因此债权人依法享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权。
《民法典》合同编债权人撤销权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