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法院认为,该对外担保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多方面进行考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丈夫或妻子一方无偿保证的,因保证人没有从债务人处获得对待给付,无法给保证人带来利益,该保证担保的设定没有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在丈夫隐瞒妻子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案件中,认定夫妻一方担保债务的属性,应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1、明晰担保的性质。
债权人之所以接受丈夫或妻子提供的担保,看中的是其作为保证人的信用度,而非素不相识的配偶。夫妻一方以自己的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不必然对另一方产生法律后果。
2、应查明担保是否具有夫妻共同合意。
夫妻一方对个人财产拥有所有权,其以个人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为法律禁止,除非夫妻约定或相对方事后追认的情形。
3、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
如果丈夫隐瞒妻子对外担保后,具有以下情形的,夫妻相对方自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夫妻双方共同享受了借款带来的利益;
(2)担保之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如果丈夫隐瞒妻子对外担保,也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夫妻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益且并非为了家庭生活的有偿担保,那么该行为应属债权人与担保人二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此担保之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丈夫隐瞒妻子使用家庭财产来为他人进行担保,系无权处分,如配偶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并不影响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