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所负债务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企业性质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所以,个体工商户并非一定是家庭经营,也包括个人经营。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根据以上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被分成了三种情况:
(1)个体工商户一人经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
(2)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3)如果无法区分,那么用家庭财产来承担债务。
所以,个体工商户因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被告时,即使是个人名义申请的,也应提交证据证明为个人经营,而家庭成员并未参与到经营中。
个体工商户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还有一个风险来自于《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这个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原告一方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1、个体工商户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也就是说,该夫妻共同债务是否为夫妻合意。
2、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时,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个体工商户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并不能仅仅基于“个体工商户”这个基本企业特征来认定,而需要严格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