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规定离婚了女方可以更改孩子的姓名吗?离婚后女方怎么改孩子姓名?
按目前情况来说,多数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其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不因离婚而消除,在子女姓名问题上有平等决定权,一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所以,更改孩子姓名需要父母双方同意。离婚了女方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主要是公安机关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机关,没有做好必要材料审查工作。
孩子是不是还可以改回原姓名,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有些案件法院支持改回原名,有些案件法院则不支持。
因为还要考虑孩子的年龄、学习、生活、成长情况。
有案件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1、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更改孩子姓名的行为确实欠妥,但女方将儿子的姓氏更改为随母姓,所取名字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男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女方有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
3、孩子改名已有三年之久,且已满9周岁,已经具备一定的判断和辨别能力,为有利于其学习、生活、成长,是否将其姓名恢复应充分尊重其本人的意愿。
离婚了女方更改孩子姓名所需材料:
1、监护人书面申请(父母签字)
2、父母结婚证(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3、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4、在校学生学校证明(收存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