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一方离婚后反悔请求撤销赠与,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二是在法院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解书,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
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该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与单纯的赠与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当事人反悔请求撤销该赠与条款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特色在于撤销权的任意性,即不需要任何理由,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而《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可知,”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于其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则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婚姻中的赠与纠纷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原则上不能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