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履行了离婚手续。后,女方反悔并以《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依据,认为离婚无效。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甲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对婚姻法的上述规定真正立法本意,即使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怀孕了,并且妻子不同意离婚,丈夫是无权提出离婚的。该法条中有个例外规定,即“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说明,如果怀孕期间的女方提出离婚或同意离婚则可以离婚。
而协议离婚是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的存续与否协商一致的结果。虽然此案件中是男方先提出的离婚,但毕竟与女方协商一致,就是说,女方对于离婚是持赞同的态度的。
家事律师提醒:如果怀孕期女方要求离婚,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的就可以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男方不同意离婚的,女方直接到法院诉讼离婚,来实现在怀孕期离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