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二审维持原判,到底一审生效还是二审生效?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还是比较纠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17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这也就是说,二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根据两审终审制原则,它是终审判决、裁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一审判决被上诉后,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生效判决书是二审判决书。其实从逻辑上也很好理解,一个案件是不会有两个生效的判决书的。
那在离婚诉讼中,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书应当在送达后生效。
既然离婚诉讼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执行依据就应该是二审的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即是对一审审判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认同。也就说,二审是同意一审判决的一份实体判决,是同意一审判决的意思。所以,离婚诉讼二审的执行内容就是执行一审判决的内容。
在申请离婚诉讼强制执行时,法院会将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作为执行依据,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交一审的判决书,以便在离婚财产执行中确定“维持原判”中“原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