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必须书面申请并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
既然可以不制作书面裁定,则无需向被告进行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民事案件的原告在撤诉后,法官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制作书面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一种是口头裁定记入笔录。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撤诉也应该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裁定,但可以不制作书面裁定。
作出书面裁定的一般还能及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官的做法是只送原告不送被告。而口头裁定的,多数法官的做法是不再通知对方当事人,直至被告到庭时再告诉他,如果不来,就置之不理。
其实,不论书面裁定还是口头裁定都应当通知到被告方。以上法院的做法虽不合法,但是也是实际情况。所以,经常会出现原告撤诉了,被告还在高度紧张的准备应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