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诉讼中,答辩状是非常有效的对原告的反击工具。
然而,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判不判决离婚,与被告通过答辩状反击的力度几乎毫无关系。因为离婚诉讼主要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被告的反击也只能是情绪上的宣泄,无非只是将对方的丑恶嘴脸昭告天下的一种手段。对于离婚诉讼本身而言,激情澎湃的答辩状没有任何帮助,反而可能会引起法官的反感,遭到法官的制止。
再者,从诉讼技巧上来说,洋洋万言的答辩状不但对离婚判决起不到作用,还有可能出现疏漏,造成法律事实的自认。一旦自认,就不需要对方举证证明了,相当于帮了对方一把,这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可能都是极为不利的。
所以,在婚姻关系的判决方面,写与不写答辩状都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