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此类房产的分割,可参照最相类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认定为讼争房产为原、被告之间的一般共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这一规定虽没有直接规定同居期间应属何种共有,但是对于认定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还是有参考价值的。虽然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他们在购置、处分财产的时候确实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且周围人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所以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由两人共同共有也是合理的。
当然也有法官认为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认为应当是按份共有,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同居期间双方对讼争房产的共有系按份共有。
根据法律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因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其各自对讼争房产享有的份额,故应当按照购房当时各自出资额确定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