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一方名下股权会有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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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将股权转让列入离婚协议书内,但一方在受让股权的同时,需注意以下内容:

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及《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作为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若想在离婚时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分割至夫妻另一方名下,必须经过对应公司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且所有股东均要放弃优先购买权。实践中,通常会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落实其他股东的意见,故建议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及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以免在离婚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知我国公司注册系认缴制度,且公司法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认缴出资后,仍依法应当依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的出资义务,对于公司以及外部债权人而言,则是一种法定义务,当公司的资本被注册、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被登记后,股东即应依法承担认缴资本项下的出资义务。

若夫妻一方未实缴其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那么另一方在受让股权后,除获得股东权利外,还将概括承继该股权下的实缴注册资本的义务。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在分配股权前核实清楚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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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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