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并要求马蓉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日前又有网友曝出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离婚时被前妻要求支付1000万元精神损失费……接二连三的离婚案件中,均提到了精神抚慰金和精神损失费,也让人们开始关注这一概念。那么面临破裂的婚姻,到底何种情形下才能获得精神损失费?该项损失的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
关于离婚纠纷中的精神损失费或者说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现有法律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的“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严重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这一特殊身份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解体,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过错的这方配偶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同时,还可以就其受到的损害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这种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