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房产的分割问题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或者这几种情况的变种: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
这一般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的不同完全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
这种是现如今中国绝大多数遇见的问题,特地拿出来详细解答一下。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贷款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A。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贷款按揭购买房屋,并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与此同时,根据权利于义务对等原则,房屋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那又会产生这样的现象,比如是婚后夫妻双方一起清偿贷款,这里也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有2点需要特别指出:一、这里予以返还的部分不止是夫妻一方所清偿的贷款,还包括房价的增值部分。这也是民法的公平原则的体现。比如,房子当初作价400万,夫妻共同清偿200万,现在房价升值到600万,那么予以返还为150万 二、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则除外。
B。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这也是民法公平兼顾公正原则的体现。
4.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5.双方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出资买房赠与的。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是明确夫妻一方父母赠与是自己子女的,否则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