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同居、家暴过错方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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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内出轨,却无法受到法律上的制裁,甚至不影响其平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情况,是否合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日前表示,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通过家德家风建设促进公德民风建设。要弘扬家庭美德,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

记者从最高法获悉,6月13日至16日,杜万华带领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妇联联合调研组,分别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和岳阳部分中基层法院调研家事审判和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工作,与湖南部分家事法官、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和妇联工作人员、部分全国及省市人大代表、部分律师、专家学者、当事人座谈,并听取各界对编纂民法分则亲属编的意见建议。

杜万华强调,家事审判改革是一项综合性、全国性司法改革工作,要依靠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家事审判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家事纠纷化解合力;要依靠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家事特别诉讼程序制度建设。

他强调,各地人民法院要在继承父慈子孝、夫敬妻爱、兄友弟恭等中华传统家庭美德的基础上探索新时期家庭成员行为规范,着力解决当前部分家庭成员行为失范导致的家庭纠纷频发问题;要弘扬家庭美德,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

此外,杜万华称,要坚持夫妻之间权利与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维护夫妻共同财产制基础上共同责任制,强化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维护家庭稳定和交易安全;要适当把握离婚自由与家庭责任之间的关系,对于拒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年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强化其义务承担。

其实,关于类似问题,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面有两个要点,一是必须导致离婚让家庭解体了,才谈得上赔偿,要不然都是家庭共同财产,A赔偿给B没有意义;二是无过错方必须提出请求,小两口自行解决了,外人就不可以说三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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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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