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离婚清偿债务的?离婚后债务无力偿还怎么办?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关于离婚时清偿债务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清偿责任也不相同。
第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中包括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的责任,这种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通过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进行离婚,承认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约定,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行政登记机关在当事人离婚登记时,对夫妻双方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协议是否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义务。
如果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这是对债权人的救济。这对于防止债务人通过协议离婚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了打击。
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不是无限度的,法律也予以合理规制,以保护债务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