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陈某与未婚的赵某是同学,两人同居一段时间后,最终因陈某不愿与妻子离婚而分手。之后,陈某给赵某出具欠条一份,上面只写了欠赵某20000元,既没有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利息。
由于陈某一直未依借条偿还借款,赵某诉至法院。
赵某称,自己曾四次借钱给陈某,每次借款5000元,且均为银行转账,共计20000元,并向法庭出示了借条。
而陈某辩称:自己没有向赵某借钱,只是为摆脱赵某纠缠,才出具了20000元的欠条,不存在借款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赵某主张存在借贷关系,而陈某否认存在借款的事实。赵某作为原告,首先应证明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的金额。虽然赵某提交了欠条,但并不能证明自己借钱给陈某的事实,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据此,遂依法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所以,在涉及到民间借贷时,仅仅有张借条基本是没有太大作用的。
由于陈某一直未依借条偿还借款,赵某诉至法院。
赵某称,自己曾四次借钱给陈某,每次借款5000元,且均为银行转账,共计20000元,并向法庭出示了借条。
而陈某辩称:自己没有向赵某借钱,只是为摆脱赵某纠缠,才出具了20000元的欠条,不存在借款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赵某主张存在借贷关系,而陈某否认存在借款的事实。赵某作为原告,首先应证明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的金额。虽然赵某提交了欠条,但并不能证明自己借钱给陈某的事实,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据此,遂依法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所以,在涉及到民间借贷时,仅仅有张借条基本是没有太大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