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青与小桐系未婚同居关系。在两人同居期间生下四个子女。
2015年3月,小桐犯罪服刑,小青结束同居生活,同母亲一起居住。2018年3月小桐服刑期满后,独自抚养四个子女至今,期间小青未给付子女抚养费。
2020年7月,小青向法院起诉,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小青要求抚养大的两个孩子,另外两个小的孩子由小桐抚养,双方互不给抚养费。
被告小桐辩称,不答应强行把四个孩子分开,四姊妹已经习惯了生长的家庭、学校、环境,在一起利于成长,谁抚养孩子都要尊重孩子们的意见,以孩子的意见为准。小青在不影响孩子的学习情况下,可随时来探望孩子。
法院认为,小青虽做了绝育手术,但小青现在暂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
一是小青现在生病,还同母亲居住生活,无固定的生活场所,无稳定的经济收入;
二是小桐独自抚养孩子多年,最小的孩子都在八周岁以上,四个孩子均不同意姊妹分开,愿意选择同父亲一道生活;
三是四个孩子均在熟悉的环境中成长,若让孩子投入到陌生的环境,势必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
四是小桐同四个孩子属于贫困户,均享有低保及其他优惠政策。
五是“在平等的前提下,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
原告小青的诉讼请求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抚养孩子的条件成熟,故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