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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明确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是属于婚后财产,婚后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离婚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裁定,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财产所有制可以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而且约定优于法定。
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的是约定财产制而不是法定财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产证上载明的房产份额是房产登记机关依据夫妻双方的书面申请材料来办理的。故该记载的份额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别约定。
所以,在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房产份额的情况下,在离婚时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个人认为,虽然约定财产制要求书面形式,但产权登记本身就是一种书面形式,所以也不存在形式不合法的问题。
而且约定优于法定。
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的是约定财产制而不是法定财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产证上载明的房产份额是房产登记机关依据夫妻双方的书面申请材料来办理的。故该记载的份额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别约定。
所以,在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房产份额的情况下,在离婚时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个人认为,虽然约定财产制要求书面形式,但产权登记本身就是一种书面形式,所以也不存在形式不合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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